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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斌煌

根據《刑法》第87條劃定,今朝監護處罰的年限最多就是5年,本次「嘉義殺警案」判決了局出爐後,各界多認為以5年為上限並不公道,因此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法,擬延長監護處罰年限。

時期氣力立委王婉諭及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則提案批改《保安處罰執行法》,認為與其聚焦在調劑監護處罰年限,更應該落實、加強監護處罰的實質內容,讓監護處分可以或許真正施展功效。

周春米指出,或許如今的臺灣社會能接管畢生監護,但放到世界人權的標準多是不敷的,我們要回到之前那樣,痲瘋病人就把他關起來嗎?還是希望可以文明一點,只是有時候社會的聲浪就會把這些個案的差別性蓋過去,不去會商個案的差別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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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婉諭暗示,時期氣力的版本也提出可以耽誤監護處分,每次延展之前都要召開專家會議,有需要就延長,沒有需要就轉銜到其他單位,例如按期回到病院醫治,或是按期回到社區的機構去做協助,如今政府的政策都很片段,如同丟曩昔就沒我的事。

監護年限不是重點?

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,終生監護違反根基人權,不外今朝劃定的5年的確顯得沒有配套措施,若是5年後他還沒有不亂、還不克不及復歸社會,那你就必然要放他出來,這也不當,所以周春米有提案要延長,最多可以到14年,要是14年仍是醫治不了,那照舊要回到社區,接下來就是後真個銜接問題,若不適合回到社區,那就要到病院精力科醫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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